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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泳池畔奔跑摔傷提告 業者已公告「禁止跑步」獲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已予游泳池負責人藍姓男子涉嫌過失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檢署已予游泳池負責人藍姓男子涉嫌過失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2020/12/07 11:11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胡姓男子6月4日下午2點多在中壢區一處游泳池畔摔倒,導致臉部與左肩受傷,他怒告游泳池負責人藍姓男子過失傷害,桃檢調查,胡男在游泳池內奔跑,才會摔倒,而游泳池內廣設公告看板寫著「禁止跑步」,藍男無須負責,已予藍男不起訴處分。

胡男當天在游泳池畔的置物櫃旁摔倒,導致他因臉部損傷4公分、左側肩膀挫傷、左側肩膀旋轉肌環肌肉與肌腱撕裂傷等,他認為游泳池應鋪設防滑墊、保持游泳池畔的地面乾燥,怒告藍男涉嫌過失傷害。

藍男解釋,游泳池內廣設公告看板,告知泳客「禁止跑步」,且置物櫃前方都已設置防滑墊,胡男會跌倒受傷,是因為胡男違反游泳池規定,在游泳池畔奔跑所致。

檢方認為,游泳池廣設「禁止跑步」看板,而胡男會跌倒也確實是因為他在游泳池畔奔跑,他的受傷意外,不應歸責於藍男,今天偵結,已予藍男涉嫌過失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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