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大了!分心找東西追撞國道工程戒護車 慘噴163萬
呂姓男子在國道追撞前方執行道路清掃的工程戒護車,導致TMA緩撞設施毀損;法院判決,呂男須給付廠商163萬9543元;圖為工程戒護車裝載的TMA緩撞設施。(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呂姓男子開車上國道,因分心找東西,撞上前方執行道路清掃的工程戒護車,不僅造成自車受損,也導致工程戒護車裝載的TMA緩撞設施毀損;負責道路清掃的廠商,向呂男提告求償,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呂男須給付廠商TMA緩撞設施維修及業務執行車輛租賃費用,共163萬9543元。
判決書指出,呂男於去年7月9日上午10點14分左右,開車行駛國道3號130.5公里處北向內側車道,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當時正在執行車道清掃的工程戒護車,將戒護車上裝載的TMA緩撞設施撞毀。
承攬道路清掃作業的廠商與高速公路局訂有契約,因工程戒護車上裝載的TMA緩撞設施被撞毀,無法作業,除得花99萬3793元維修,於維修期間還得另支出1天1萬5000元,向其他公司租賃具有TMA緩撞設施之車輛,以履行契約。
呂男於警詢中自承,事故發生前,他找東西而分心沒注意車前狀況,才追撞上,也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但他對於賠償金額有意見,雙方談不攏,廠商提告。
法官調查,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規定甚明,雖修復車輛使用的零件如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但因TMA緩撞設備屬「功能性產品」,若能量吸收桶均未因受撞擊而爆裂,該組設備仍具有與新品相同之受撞功能,意即緩撞設施之防護功能並不會因時間年限而降低其功能,故其價格仍與新品無明顯落差,認廠商請求的緩撞設備修復費用99萬3793元部分合理。
至於租賃天數,法官認為,應限於前開估價、確認維修項目、金額與實際備料、維修之期間,計算應為64萬5750元。因此,廠商得向呂男請求給付之金額應為99萬3793 元與64萬5750 元,共計163 萬954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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