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國道自撞 路過駕駛幸災樂禍拍抖音下場也GG
國道一號北向324公里處今凌晨發生一起酒駕自撞車禍,孰料,卻有路過駕駛停下車拍錄車禍現場及抖音,引起當事人親友不滿,也將被開罰。(記者萬于甄翻攝)
〔記者萬于甄/台南報導〕國道一號北向約324公里今凌晨發生一起自撞車禍事故,國道警方獲報趕抵現場尋獲陳姓駕駛,酒測值達0.57,這件車禍也衍生案外案,事發當下竟有名路過駕駛將車輛停在事故現場旁拍抖音,不僅引起陳男親友不滿,該行為也已違反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依法將處新臺幣3000至6000元不等罰鍰。
國道警方調查,陳男今凌晨約2點38分駕駛白色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約324公里處時,其原行駛在外側車道,因酒後駕車、偏移車道,自撞匝道儀控號誌及配電箱,導致車頭幾乎全毀,而陳男事發後棄車逃逸,徒步離開現場,員警尋找約半小時才找到駕駛人。
孰料,有路過駕駛發現車禍事故,竟將車輛停駛在交流道匝道上,並拿起手機錄下現場畫面po上社群網路,甚至在一旁跳舞拍攝抖音影片,陳男親友發現後,氣得轉發在《台南爆料公社》,直批「看人家車禍還在那邊幸災樂禍」,希望當事人將影片撤下。
不過,路過拍攝影片的男子似乎認為自己僅單純拍下車禍現場,也有協助撿拾車殼碎片,卻不知停止在國道車道上的行為恐觸法。
國道警方表示,陳男酒駕一案已由新市分隊及刑事組處理偵辦,針對非相關案件車輛停在匝道車道上一事,因員警抵達時,該群民眾已駛離現場,但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8款違規停車、第33條4項行人於國道行走,可處新臺幣3000至6000元罰鍰。
國道警方強調,民眾若為拍攝高速公路上之事故現場,而在車道上緊急停車為刻意或是故意危害他人,恐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汽車所有人牌照吊扣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