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剁頭案》手法兇殘獲無罪 蔡清祥:若有瑕疵該上訴就上訴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將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之後,檢閱有無上訴空間。(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34歲梁姓男子前年10月間吸毒又飲酒,狂砍66歲母親37刀直到斬首,再拎著頭顱從12樓住家陽台往下扔,手法兇殘,一審桃園地院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今則認定犯案時喪失辨識能力,改判無罪,未宣告監護(強制就醫),當庭釋放。法務部長蔡清祥受訪表示,將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檢視有無上訴空間。
蔡清祥表示,最近司法出現一些判決,與民眾法律情感有落差,例如:有人喝醉襲警妨害公務被判無罪、今年4月殺害鐵路警察的鄭姓男子因精障一審獲判無罪,再加上梁姓男子吸毒弒母亦無罪, 一連串的司法判決,難免讓社會大眾誤會或產生不良的模仿效果。
蔡清祥解釋,法官引用刑法減、免刑規定去量刑,為個案不同情節的考量,並非只要吸毒吸到完全喪失意識、或者喝酒喝到沒有判斷能力,即可為所欲為、我行我素、加害於人,逃過法律的制裁,民眾應切記遵守法律。
蔡清祥指出,不便評論個案,但會請檢察官在收到判決書後,詳加檢視判決理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是否有判決不備理由、事實認定有誤或是違反法令之處,若判決真的有重大瑕疵,在法定程序內該上訴就上訴。
蔡清祥強調,雖然梁男改判無罪,但不代表日後酒後駕車撞死人或是吸毒殺人就可類推適用,因為每起個案的情節與事由均不同,呼籲有心人士切勿抱持僥倖心態犯案,故意挑戰法律,民眾也不要誤認吸毒或喝酒犯案即可免責。
蔡清祥解釋,「刑法」第19條雖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但第三項也明文寫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也就是如果是自行招致的精障或心智缺陷,仍無法免責。
他舉例,如果已決定要殺人,預先喝酒壯膽,即使是在爛醉如泥、喪失辨識能力的情況下犯案,還是得面臨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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