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2命卻逃死!法院外撞死妻與律師 男辯不小心仍符自首
洪當興害死2命,更一審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南男子洪當興2017年底在法院與老婆協議分手,未料庭後竟在法院外開車撞死老婆與律師,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死,但更一審7日認為,事發後洪男馬上打119,且向到場處理的警察陳述事發經過,符合自首要件,減刑改判無期徒刑,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認為,依照過往見解來看,洪男行為應屬自首。
洪當興撞死妻子與律師後,隨即打電話給110報案,但110忙線,改打119求救,指自己撞死人,勤務中心詢問是車禍嗎?他回答「是」;而後警察接獲通報,趕往現場處理,洪當興承認是肇事者,但聲稱「不小心的」。更一審認為這是他的防禦權,不能據此認定非自首,因而依刑法第62條減刑,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王捷拓表示,自首需具備3要件,首先,要在偵查人員不知真兇是誰之前承認犯行;其次,需陳述出客觀犯罪事實;第三,應向具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或人員自首。從以上三要件來看,更一審認定洪男為自首,應屬有據。
王捷拓解釋,警察到場還無法確定真正肇事者時,洪當興就向承辦員警表明是自己所為,即使辯稱「不小心的」,也不影響客觀犯罪事實的陳述,也就是他承認開車撞到老婆與律師,故此部分應屬自首。
他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長期的見解是,只要表明的內容只須足使警察憑以查明該犯罪真相就夠了,並不以完全與事實相符為必要,縱使犯罪者有所主張或辯解,那是辯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自首效力。換言之,只要洪男在警察察覺真凶之前,就承認開車撞上2人,不論辯稱過失或故意,均屬於自首。
至於打電話給119算不算自首?王捷拓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自首應向具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或人員所為,惟消防機關並非司法警察,實務上較難被認定為自首;不過,若119獲報之後轉報110處理,警方因為洪男的報案電話而到場,或許有認定為自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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