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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買農地借名登記險被吞》早期自耕農才可買農地 衍生借名登記爭議

    周男與楊男合買農地借名登記給楊,後來楊拒絕歸還,周提告獲一審判楊要歸還那一半土地所有權。圖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周男與楊男合買農地借名登記給楊,後來楊拒絕歸還,周提告獲一審判楊要歸還那一半土地所有權。圖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周姓與楊姓男子三十六年前合買台南市一處農地,各取得土地一半所有權,當時周把自己所有的土地借名登記在楊男名下,後來土地重測分割,周要不回土地,只好對簿公堂。對於合買農地借名登記遭賴帳的問題,律師江信賢指出,早期私有農地登記,依據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必須登記在能自耕者為限,所以實務上常出現借名登記情形,也就是無自耕能力者買農地會登記在能自耕者名下,建議要訂定書面契約。

    後上述法令在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只要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土地分區管制相關規定,就可以登記,不再以自耕者為限。所以過去對此農地的借名登記,在實務上常常產生爭議。

    民法上屬無名契約的一種

    江信賢表示,正因借名登記在民法上是屬於無名契約的一種,俗稱借人頭,也就是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人頭名下的一種約定,不以簽定書面為必要,所以不管是動產或者不動展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實務上常和贈與的法律關係產生爭議,導致親子、配偶或情侶在事後反目成仇,時有所見聞。

    律師︰約定書面契約確保權益

    對於借名登記,江信賢建議最好還是要有書面契約,有書面約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借名登記期間有無報酬、可否終止、稅金歸屬、如何返還等相關問題,約定清楚,才不會未來針對該財產究竟只是單純的借人頭登記,還是已經贈與該人頭而爭執不休,如此也可以確實保障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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