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好聚不好散 法官准離
一對夫妻互控對方不是,法官判准離婚,小孩監護權則由雙方共同任之。(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妻子指控丈夫未一同照顧發育遲緩的兒子,也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但丈夫反控妻子不孝,連婆婆身後事都未出席。台北地院認為,婚姻確實難以維持,判准離婚,至於兒子監護權仍由夫妻共同任之,且兒子可自行決定何時與何人同住;仍可上訴。
這對夫妻2003年5月中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兒子。
但妻子控訴丈夫在兒子出生後,僅提供住處及支付水電瓦斯費等,其餘家庭生活費用均未分擔,且發展遲緩的兒子需早期治療,也都由她一人支應費用並照顧,另丈夫也不願協同辦理兒子學貸事宜。
妻子還說,丈夫也未告訴她婆婆往生消息,是提起本件訴訟後,她才依稀得知,故這段婚姻已難維持,除訴請離婚外,也要求兒子單獨監護權,並按月給付兒子每月扶養費1萬餘元,以及她自兒子3歲起代墊扶養費合計154萬餘元。
丈夫則辯稱妻子婚後對婆婆、尊長不孝,連婆婆身後事都未出席,而他平日以投資股票及收房租為業,妻子卻認為他不務正業,還向兒子數落他,婚姻確實難以維持,同意離婚。
不過丈夫自認與兒子同姓別,又有能力提供個別房間供居住,故兒子監護權應由他獨力任之。
法官認為,這對夫妻就相處方式、人生及工作觀念、財務計畫、子女教育方針等,有不同觀念,又未能透過對話、傾聽、溝通、協調,互相包容調整,導致感情消磨殆盡,婚姻確實難以維持,判准離婚。
兒子監護權方面,法官審酌社工訪視報告後認定夫妻均有高度照顧意願及親職能力,且現年17歲的兒子已具相當自主能力,故監護權由夫妻共同任之,兒子則可自行決定何時與何人同住,自然沒有扶養費問題。
至於妻子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合計154萬餘元部分,法官表示,夫妻同住期間對於家庭生活開支互有分擔,故難以分析計算兒子扶養費,而認定哪一方有代墊情形,駁回妻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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