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花酒接受性招待 2獄官淪受刑人小弟帶茶送菸
台中監獄外觀。(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汪致誠、陳財明,被控接受喝花酒、性招待,給予特定受刑人「特別照顧」優惠,幫忙私下違規夾帶香菸、茶葉、毛巾等物品入監,混在送洗衣物中交給受刑人;二審台中高分院依圖利等罪,將汪致誠判刑4年6月,陳財明判刑1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台中地院認定汪構成4次貪污圖利等罪,各處2年至3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7年,陳犯一件圖利罪判刑2年10月。二審台中高分院將汪致誠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等4罪,各處1年8月至2年8月,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2年;陳財明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改處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另5共犯各判1年至1年半不等。
二審認為汪、陳已於偵查時自白犯罪事實,且只是違規遞送、夾帶生活日用品,而非毒品等危險管制品,情節尚稱輕微,且不法所得或所圖的不正利益低於5萬元,符合減刑條件,因此減輕改判。
判決指出,汪男因友人黃慶彰與某李姓警分駐所長熟識,共同投資經營農漁商場,李後來犯貪污罪被判刑11年半確定,黃希望汪照顧即將入獄的李,2013年10月招待汪去海產店用餐,再續攤去理容KTV,汪還外帶舞小姐出場性交易。
汪也因黃慶彰的緣故,特別關照因槍砲案入獄的趙姓受刑人,購買2包菸給還在依規定不能抽菸的新收房的趙男;汪另與陳明財夾帶10幾條未經檢查的毛巾給簡姓受刑人,2人並接受簡男的朋友在外招待用餐。
審理時汪辯稱轉交茶葉、毛巾等物,只是違反行政內規,雖坦承有去吃海鮮、酒店、帶小姐出場,但費用是對方代墊,事後已還錢。但法院歷審都認定2人的行為顯然圖利特定受刑人,也有接受性招待等對價關係,認定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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