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員送菸給毒犯解癮 記過調職再捐25萬獲緩刑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的黃姓管理員,值勤時見毒品案被羈押的陳姓男子想抽菸,黃男遂把香菸夾帶給陳男,卻沒想到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的黃姓管理員,值勤時見毒品案被羈押的陳姓男子想抽菸,黃男遂把香菸夾帶給陳男,卻沒想到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他雖辯稱送菸是要安撫陳男情緒,一審卻認為看守所雖已解除菸禁,但仍有香菸「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等規範,判處黃男2年6月徒刑,陳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他已記過調職、考績列為乙等,香菸僅85元,給他減刑改判1年3月,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向公庫支付25萬元。
判決書指出,台中看守所黃姓戒護科管理員,於2014年3月29日晚間值勤時,陳男索討香菸解癮,黃男遂用「簽藥簿」夾帶自己吸食的一包日本品牌香菸給陳男,陳男沒有吸菸,轉送給劉姓同房舍友,2天後看守所安全檢查發現香菸,但福利社卻沒賣這款日本品牌香菸,懷疑是夾帶而入,調閱監視器發現竟是黃男夾帶。
黃男宣稱,有時囚犯情緒不穩,香菸有助情緒穩定,基於穩定囚情的而給陳男香菸,2天後被查到香菸,卻是一根都沒少,顯示陳男沒有吸這包菸,也就沒有獲得不法利益,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主管事務圖利罪」。
台中地院卻認為,看守所雖已對香菸解禁,但仍設有規定,包括受刑人必須在「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香菸「應由監獄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黃男明知此規定,卻把香菸交給陳男,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徒刑2年6月。
黃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香菸價值僅85元,黃男也沒向陳男拿錢,情節輕微可以減刑,黃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還能再減刑,據此改判徒刑1年3年,另外,黃男已被記過1次,同年與翌年2年考績乙等,又改調花蓮看守所懲處,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向公庫支付25萬元,黃男可上訴三審,檢方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