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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改車裝燈被罰900元 法官認定不影響行車安全撤罰

2020/02/05 12:53

警方查獲改裝機車,並令騎士限期改善。照片與新聞事件當事人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林姓機車騎士在車尾燈及車身加裝小燈泡,被員警攔查後開單告發,林男不服提告,法官認為,法令雖規定不能任意改裝車輛,但前提是「影響行車安全」,林加裝幾顆小燈泡,並不會影響自己和其他用路人,因此判林男勝訴,撤銷900元罰單。

判決指出,林姓機車騎士日前在左營區明誠、河堤路口被員警攔停,員警問他知道哪裡違規嗎,林男搖頭說不知道,員警指著他的摩托車,說尾燈及車身都不能加裝小燈泡,因此當場開出900元罰單。

林男事後查法規,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中,載明「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林認為,「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前提是「影響行車安全」,他自認在車尾燈及車身加裝幾顆小燈炮,不但有助於行車安全,更不會影響他人,於是決定打官司替自己爭取公道。

法官審理時發現,林在摩托車上加裝的幾顆小燈炮,勘驗時只能隱約看到藍色光,理應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反射產生刺眼,而影響行車安全,更無法認定增加了燈光就會影響行車安全,因此判林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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