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補償 法務部:港女命案適用
2019/10/30 22:54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港男陳同佳去年跟港籍女友潘曉穎來台旅遊,卻將她殺害棄屍在台北捷運竹圍站旁草叢,潛逃回港,直到潘父來台尋女,謀殺案才曝光,而根據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只要犯罪行為地在台灣,被害人家屬就可獲得補償,最高可達210萬元,惟潘女家屬是否已申請補助,法務部保護司不願證實。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2011年修正,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人士,也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犯罪行為地發生在台灣,基於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被害人或其家屬可視情況申請醫療費、殯葬費、扶養金、精神慰撫金等補償,最高達210萬元。
保護司指出,犯罪被害人或遺屬若要申請補償金,應向案件所轄的地檢署申請,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也可協助轉介,此外,犯保工作人員會全程陪同被害人或遺屬面對訴訟,給予適當的協助與心理支持,降低他們的不確定感。
地檢署收案後,會成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相關費用是否合理,再決定是否核撥,至於潘女家屬有沒有向承辦命案的士林地檢署申請補償,保護司則表示事關家屬隱私,不便透露。
至於台灣人若在境外遭人殺害,自102年12月9日起,遺屬也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扶助金,最高20萬元。
保護司強調,犯罪被害人保護一直是司法的重要區塊,除了幫助本國人,外籍移工亦是扶助對象,以2012年一名印尼漁工遭同事綁錨沉海身亡為例,家屬連買機票來台灣的經費都沒有,犯保多次奔走,先幫忙把遺體從澎湖運到高雄,再送到台北,最後回到印尼,歷經兩個多月的時間,雖然是漫漫長路,但終究助他回家了。
保護司科長朱念慈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會陪同被害人或家屬一起面對難關。(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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