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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被控賣凶宅涉詐欺 因這理由判無罪

2019/06/24 22:26

陳男與社區住戶聊天時,才知自己花了600萬元買的房屋,在2009年間曾有高齡房客在裡頭自焚。(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黃姓男子於2016年間,將住了多年、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千禧新城社區的房屋,以600萬元價格轉賣給陳姓買家,陳男買屋後與社區住戶聊天,才知7年前該屋曾發生高齡房客自焚身亡事件,陳男質疑黃男刻意隱瞞凶宅情事,怒提告詐欺;黃男喊冤:「老先生在屋內自焚,但是在醫院死亡,不認為該屋屬凶宅!」他當初向原屋主買屋時,也沒為此要求減價,原屋主也是勾選非凶宅,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此案應是凶宅定義不明確、凶宅認知常因人而異,難認黃男有故意隱瞞凶宅之嫌,因此判處他無罪。

陳男指控,他於2016年5月間向黃男買屋、6月完成過戶,某天與社區住戶聊天時,才知該屋在2009年間,曾有高齡房客在裡頭自焚身亡,自己花了600萬元買到民間俗稱的「凶宅」,但當初購屋時黃男明知此事卻未在屋況中說明,認為他涉嫌詐欺。

黃男則喊冤:「不認為該屋是凶宅!」他不是原屋主、算是二手買家,買屋時原屋主委託的房仲,曾告知他自焚事件,但他聽說當時老先生事後還可自行走上救護車,同日晚間8點才在醫院宣告不治,並不是當場死在屋內,因此他不覺得該屋屬於凶宅,當初買屋也未要求原屋主降價,且原屋主在屋況中也勾選非凶宅,他住了幾年後賣屋,同樣依此勾選非凶宅。

當初替原屋主賣屋的李姓仲介也證稱,黃男當初聽他轉述曾有老先生自焚時,反應十分平淡、也沒有要求降價,仍依照周邊行情價買屋。

判決指出,此案應是凶宅定義不明確、凶宅認知常因人而異所致,屋主可能誤解契約所述的凶宅範圍,或是認為所謂的凶宅,只限於有人於屋內死亡,而黃男買屋、賣屋時都非以凶宅方式處理,他的說詞應可採信,難認有故意隱瞞凶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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