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縮自宅停車卻屢遭檢舉 婦興訟抗罰獲法官力挺
張婦主動退縮住宅作為停車空間,卻屢被人檢舉,張婦不服,興訟抗罰。台北地院行政法庭認定張婦抗罰有理,判決撤銷罰單,另引用釋字第689號,認為張婦遭檢舉人長期監看在私有土地上停車,已嚴重侵害其引隱私。(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張婦十餘年前主動退縮住宅,挪出私有地作為停車空間,豈料住家前方卻被畫設紅線,張女從此停車屢遭檢舉;去年再度被檢舉、收到違停罰單後,張女興訟抗罰。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張女抗罰有理,判決撤銷罰單;法官另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張婦長期遭檢舉人監看在私有土地上停車,已嚴重侵害其隱私。全案仍可上訴。
張婦主張,退縮自宅挪出私有地停車後,住家兩年前卻被劃設紅線,此後一再遭檢舉違規停車,去年8、9月間曾連續接到9張罰單,申覆後均遭撤銷,但近期又再度被檢舉,張婦不解裁罰為何有不同標準,且她的車從未導致通行困難,若偶有壓線情形,相關單位卻未告知便依民眾檢舉而舉發,已違比例原則。
張婦直言,相關單位若未體察實情就開罰,形同鼓勵民眾惡意檢舉,讓守法民眾情何以堪,將形成另股民怨,盼法院撤銷罰單。
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辯稱,張婦停車處有明顯可見的紅色實線,員警舉發並無不當。
法官審理後認為,張婦的車絕大部分未占用道路,而是停放在自家土地上,並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反而是其他腳踏車或車輛占用道路近一半寬度,依比例原則,實在不須舉發、裁罰張婦相對輕微的違規情形。
法官另引用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張婦長期遭檢舉人監視,卻無法知道誰在監看,隱私權顯然遭嚴重侵害;若以同理心看待,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被道路交通處罰相關條例過度侵害,否則有違比例原則。
法官在判決書末強調,雖期待立法機關可以盡速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相關條例作修法,但修法前,有關機關在適用道路交通處罰相關條例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才能使人民基本權利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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