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寄給行為人「不行」 法官以這理由撤銷罰單
2019/06/04 20:45
員警「酒測攔檢」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陳姓高職夜間部學生,去年騎機車在神岡區崇德路與大豐路口,遇員警「酒測攔檢」,依指示減慢速度,靠近員警時突然加速離去,被記下車號,事後收到開罰9萬、吊扣駕照3年,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的狡辯法官都不認同,但法官卻判決撤銷罰單,因為陳男滿18未滿20歲,屬民法未成年人,罰單送達要寄給「法定代理人」收受,始生效力。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陳姓學生滿18歲有機車駕照,機車也是他所有,2018年6月2日凌晨零時許,經神岡區崇德路與大豐路口,員警設置「酒測攔檢」,他依員警指示減慢速度,可是接近員警時又加速離去,事後收到罰單9萬及吊扣駕照3年,並應參加道安講習。
陳男不服,說他沒看到「酒測攔檢」的標誌,但有看到警車及路邊員警,而他依指示減速緩停,見員警未有下一步動作,認為可以離開,而加速離去,離開時也未受到任何攔停及警示,根本不知本身違規。
法官進行現場勘查,發現陳男說沒看到「酒測攔檢」的反光告示牌及停車受檢LED燈告示牌,根本是狡辯,且機車行經該處,員警已有以上下揮動指揮棒後,並平舉指揮棒動作,指示原告停車受檢,原告應將機車停止,待員警指示後,始得騎車離去,而「非自行主觀判斷」得否騎車駛離,原告所辯不可採。
但是陳男為未成年人,雖是機車所有人也有駕照,但無獨立收受裁決書的資格,且該案並非「當場舉發」,而是「逕行舉發」,事後才寄送裁決書,所以應送達給陳男法定代理人,以補正送達瑕疵,否則不生合法送達效力。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未能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情況下,對原告裁罰,容有違誤,自應將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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