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偷吃茶葉蛋竟觸重罪 檢察官這樣說…
一名女店員偷吃了2顆茶葉蛋,被店長舉發提告,觸犯最重本刑5年的業務侵占罪。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超商女店員趁著上班之便偷吃店內2顆茶葉蛋,被店長舉發提告,觸犯最重本刑5年的業務侵占罪,法官認為情節輕微,引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判刑3月,對此,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為了避免民眾觸法,31日特別解釋業務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柯博齡指出,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因此可以看出,業務侵占罪實為普通侵占罪的特別規定。
何謂「侵占」?柯博齡說,行為人在持有他人之物後,必須主觀內心要變易其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意思;客觀外在,行為人須將原屬他人所有之物,轉而以自己為所有人的地位而加以處分該物。假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及客觀要件,而難認屬侵占行為。
柯博齡認為,女店員將管領持有的茶葉蛋吃掉,並無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據,顯然是以自己所有物之意而加以吞食,屬侵占行為無誤。
為何要加重處罰業務侵占?柯博齡解釋,因為業務上會經常性反覆不斷的持有他人之物,則其持有他人物品的機會,比一般人或非從事業務之人更大,對於該物的合法處理,理應較一般人熟稔,負有更高的道德義務,所以,法律設計在違反此道德義務而發生侵占行為時,要科以較重的刑罰,道理即在此。
柯博齡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不管民眾在公司或團體掛了什麼樣的頭銜或職稱,只要因執行業務而持有屬於公司或團體的金錢、商品等具價值有體物,請妥善保管及處分,並確實掌握該等物品流向的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避免帳務不清,如果手上持有的金錢數額或商品數量,與單據上數字不吻合,或繳回的物品與庫存或帳戶餘額對不起來,極可能身陷業務侵占之違法風暴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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