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若濫訴有重大違失 立院初審通過需付法扶律師費
段宜康強調,提案目的不是要讓法扶有收入,其所代表的意義是,地檢署要為檢察官因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檢察官若濫行起訴,或上訴有重大過失時,若被告委任的是法扶律師,經法院裁定後,該管檢察署要負擔法扶所支出的費用;提案人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說,立法目的並非增加法扶收入,而是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目的,是為了提供經濟弱勢,或其他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要的法律扶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平等權。立院司委會今併案審查法扶法修正草案,共有4案。
其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提案,增訂法扶法第34條之1,指目前司法院創立法扶基金會時雖編列5億元補助,但相較於歐美、日本動輒百億經費挹注,我經費明顯不足,為確保法扶資源有效利用,新訂檢察官如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基金會支出的費用,以避免法扶資源浪費產生排擠效應。
段宜康強調,提案目的不是要讓法扶有收入,其所代表的意義是,地檢署要為檢察官因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
對此,列席備詢的法務部參事羅榮乾表示,他同意偵查中上訴要審慎,但也擔心修法會有若干後遺症,包括檢察官在做偵查作為時,心理上會有寒蟬效應,也會自我防禦;且刑事訴訟是動態的,從偵查到言詞辯論終結,檢辯雙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法院會如何判決檢方無從預測。
段宜康反駁,蒐證時不會有寒蟬效應,而是在起訴時,要檢視蒐證的資料能否支撐,強調「你(羅)代表法務部,陳述要有道理,這個提案不是我發明的,是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當立委時提的,法務部覺得不行,哪一位來找我溝通?」;經討論後,段宜康裁示此部分照提案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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