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酒測值逾0.25沒收車輛 酒駕再犯致死最重可判死刑
法務部長蔡清祥宣示嚴懲酒駕者,酒測值超標者扣車,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為了嚴懲酒駕,特別修正刑法公共危險罪185-3條,未來酒測值只要超過0.25mg/l,不論有沒有肇事,原則上一律沒收車輛;另在同法中新增酒駕再犯致死罪,最重可處死刑。修正案27日送行政院審議。
現行酒駕處罰規定分為行政罰與刑事罰,酒測值0.15到0.24之間為行政罰,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鍰1.5萬到9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酒測值0.25以上者,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未肇事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影響層面最廣的是增訂「沒收條款」,目前實務運作上,酒測值逾0.25的駕駛會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至於車輛,檢察官則視情節輕重再決定是否查扣;草案通過後,未來只要酒測值逾0.25,不論有沒有肇事,車輛都被視為犯罪工具,檢察官須先查扣,再向法院聲請沒收,等到刑事判決確定後拍賣充公。
根據資料顯示,2016年有5萬8388人酒駕判刑確定、2017年為5萬8332人、2018年5萬6167人,若得全部沒收這些人的車輛,法務部的贓物庫恐成世界最大的停車場,且實際上空間不足;一名檢察官認為未來可行的作法應是,在車輛貼上封條後,責付給當事人保管,如果當事人想撕開封條偷開車,就會觸犯刑法139條,最重可處1年徒刑。
不過,法務部強調,酒駕原則上沒收車輛,但若法官認為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該動力交通工具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等例外情形,得不宣告沒收之。
至於酒測值0.15以上未達0.24者,現行只要繳清罰鍰就可領回車輛,據悉,主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交通部也擬比照刑法修正案,沒入車輛。
另外,法務部認為再犯者具實質惡意,修正案新增酒駕再犯致死與致重傷刑罰,致死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致重傷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初犯者也提高刑期,致死者改為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增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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