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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偉性侵案再開庭 秦偉應訊稱:我無罪

2018/11/27 11:21

高院審理藝人秦偉性侵案,秦偉出庭應訊。(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秦偉被控對8名女子犯下10起性侵既遂或未遂案,其中2女年僅14、17歲,檢方求刑41年,台北地院僅認定秦偉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3人,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8年徒刑,其他5女證據不足判無罪,檢方和秦偉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再度開庭,秦偉庭訊前堅稱「我無罪」,否認性侵,隨即進入法庭開庭。

女造型師A女前年在臉書發文影射秦偉性侵多人,並控秦偉藉口做造型,騙她回住處,藉挑衣服之際性侵;秦偉遭揭發後,加上A女有4人提告。秦否認性侵,不過檢方偵查後認定有8名被害人,遭秦偉性侵既遂或未遂10次,起訴求刑41年。

一審認定其中3件成立犯罪,分別為秦偉與A女碰面後對她性侵,秦辯稱兩人在交往,但他僅提到兩人交往至少1年,卻無法講出曾去何處約會、吃飯,或有何互動回憶,而A女前後供述一致,顯示兩人關係不如一般情侶密切,認定性侵屬實。

秦偉另透過從事演藝幕後工作的友人臉書認識C女,邀C女到住處討論案子時性侵,秦在偵審初期否認知道C女身分,但C女作證過程無瑕疵,採信被害人說法。

R女除了指證遭性侵,她的友人也證實R女事後找他哭訴,加上秦對R女性侵手法與A女、C女如出一轍,認定R女受害。其餘5人僅有單一指述或證據有矛盾,判決無罪。

高院10月初首度開庭,秦偉應訊指稱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否認強迫告訴人性交,應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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