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染指8女 3件定罪 秦偉性侵 判刑8年
藝人秦偉被控涉性侵,台北地院昨認定三罪各判刑四年、定應執行刑八年。(資料照)
藉公益形象趁機性侵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藝人秦偉被控在二○○二年至二○一三年間,對八名女子犯下十起性侵既遂或未遂案,其中兩女年僅十四、十七歲;台北地院昨天宣判認定,秦偉共對造型師A女、編劇C女與粉絲R女犯下強制性交罪,三罪各判刑四年、定應執行刑八年。
事後安撫即避不見面
合議庭指出,秦偉在演藝圈具知名度與影響力,社經地位及被火紋身後參與公益活動、塑造出公益形象,導致被害人願意放下戒心獨處,秦藉此趁機性侵,事後以交往、安排演藝工作機會和介紹人脈資源等甜言蜜語安撫,再之後就以忙碌為由避不見面,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依此判刑。
記者昨聯絡不上秦偉,秦的委任律師周武榮表示,秦被控性侵案件事隔久遠、至少五年以上,要提出反證來證明原告當下願意交往,實有困難;周認為,地院通常會對性侵案判有罪,但高院不一定,所以一定會上訴。
檢方起訴求刑41年
A女前年在臉書發文影射秦偉性侵多人,並控秦偉藉口做造型,騙她回住處,藉挑衣服之際性侵;秦偉遭揭發後,加上A女有四人提告。秦否認性侵,不過檢方偵查後認定有八名被害人,遭秦偉性侵既遂或未遂十次,起訴求刑四十一年。
一審認定其中三件成立犯罪,分別為秦偉與A女碰面後對她性侵,秦辯稱兩人在交往,但他僅提到兩人交往至少一年,卻無法講出曾去何處約會、吃飯,或有何互動回憶,而A女前後供述一致,顯示兩人關係不如一般情侶密切,認定性侵屬實。
秦偉另透過從事演藝幕後工作的友人臉書認識C女,邀C女到住處討論案子時性侵,秦在偵審初期否認知道C女身分,但C女作證過程無瑕疵,採信被害人說法。
R女除了指證遭性侵,她的友人也證實R女事後找他哭訴,加上秦對R女性侵手法與A女、C女如出一轍,認定R女受害。其餘五人僅有單一指述或證據有矛盾,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