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被控性侵判刑8年 北檢本週提起上訴
秦偉(圖)被控性侵判刑8年,北檢本週提起上訴(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藝人秦偉被控在2002年至2013年之間,對8名女子犯下10起性侵既遂或未遂案,其中兩女年僅14、17歲,台北地院日前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據了解,台北地檢署已於上週三收到判決,由於指控遭秦偉性侵的被害人多達8人,但法院僅認定其中3人遭性侵,北檢預計本週將提起上訴。
本月8日,一審判決出爐後,秦偉的委任律師周武榮第一時間受訪提到,依其過往經驗,地院面對性侵害案件通常會判決有罪,但高院不一定採取同樣態度,所以一定會上訴到底。
檢方調查,A女前年在臉書發文影射秦偉性侵多人,並控秦偉藉口做造型,騙她回住處,藉挑衣服之際性侵;秦偉遭揭發後,加上A女有四人提告。秦否認性侵,不過檢方偵查後認定有8名被害人,遭秦偉性侵既遂或未遂10次,起訴求刑41年。
一審認定其中3件成立犯罪,分別為秦偉與A女碰面後對她性侵,秦辯稱兩人在交往,但他僅提到兩人交往至少1年,卻無法講出曾去何處約會、吃飯,或有何互動回憶,而A女前後供述一致,顯示兩人關係不如一般情侶密切,認定性侵屬實。
秦偉另透過從事演藝幕後工作的友人臉書認識C女,邀C女到住處討論案子時性侵,秦在偵審初期否認知道C女身分,但C女作證過程無瑕疵,採信被害人說法。
R女除了指證遭性侵,她的友人也證實R女事後找他哭訴,加上秦對R女性侵手法與A女、C女如出一轍,認定R女受害。其餘5人僅有單一指述或證據有矛盾,判決無罪。
北院合議庭指出,秦偉在演藝圈具知名度與影響力,社經地位及被火紋身後參與公益活動、塑造出公益形象,導致被害人願意放下戒心獨處,秦藉此趁機性侵,事後以交往、安排演藝工作機會和介紹人脈資源等甜言蜜語安撫,再之後就以忙碌為由避不見面,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依此判刑。
北檢上週三收到判決書,對判決理由不服,認為遭秦性侵的被害人多達8人,但法院卻僅認定3人遭性侵,秦偉惡性重大,將提起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限為10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因此北檢將在本週對秦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