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網紅惡評賺聲量 應修法重懲
法界認為鍵盤俠霸凌早已超過合理評論界線。(示意圖)
鍵盤俠霸凌 早已超過合理評論界線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現今網路時代,網路上鍵盤俠為數眾多,且經常對特定公眾人物進行短時間內、大量的謾罵文字或不理性評論,其中含有大量侮辱字眼或情緒字眼,民眾普遍認為,此舉早已超過合理評論界線。
惡意侮辱 只判拘役太輕
善邦法律事務所所長蔡家豪表示,網紅本來就享受因為流量帶來的商業利益,自然要承擔較重的社會責任,一旦網紅對他人惡意評論博取聲量時,依現行公然侮辱罪最重的拘役來判刑仍過輕,建議修法加重利用網路犯公然侮辱罪的犯行,盼有效遏止當前網紅或利用鍵盤網路攻擊的霸凌事件不斷上演。
非情緒、口頭禪、俚語 才觸法
律師林富貴則認為,憲法法庭認為(侮辱)並非抽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應依社會生活習慣,將侮辱定義為故意使用粗鄙言詞,足以貶抑他人人格而言,司法實務上多數公然侮辱案,多因雙方情緒衝突脫口說出的不雅言詞,常伴隨口頭禪或是地方俚語,雖低俗令人不悅,但非難性低,不應成立公然侮辱罪,所以大法官此次就相互攻擊的謾罵言辭,限縮在非情緒、口頭禪及地方俚語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不過,利用媒體的網紅或政治人物,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故意所為言論,所以大法官對網紅等利用網路博版面所使用不雅言詞,放寬侮辱的構成要件,藉此約束網紅利用網路惡意攻擊人。
但現行法律對網路謾罵構成公然侮辱部分,最重僅科以拘役,應修法科以較重刑度,才能遏止當前網路霸凌事件發生。
文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張瑋芸說,言論自由雖為普世價值,但並非漫無限制,此釋憲結果雖限縮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未來修法後,法院在判決上,宜嚴謹審酌表意人與被害人的個人條件、身分地位、社會責任、個案情狀、被害人處境等因素,並在判決中詳述理由,平衡被害人名譽權及表意人的言論自由保障,非一味強調言論自由保障的重要性,而犧牲被害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