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應顧及被害人感受與名譽
憲法法庭針對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昨天做出合憲判決。(記者楊國文攝)
法官審案勿只衡量行為人的權利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針對刑法公然侮辱罪判決合憲,但認為應加以限縮成罪的構成要件。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法學教授林志潔認為,法官審理公然侮辱罪的案件時,要衡量的不應該只有行為人的權利,還應該要顧及被害人的權利。
因為被害人可能具有公眾信任基礎或有一定聲譽,甚至被害人會因聲譽而受到影響,例如學者的學術人格、銀行家對金融穩定的重要性等,若其名譽受損,可能造成除了個人名聲外的其他負面效應,比一般民眾在公眾場所的爭執,其影響面重大得多。
林志潔因此強調,法官應平衡考量並保障被害人的感受與人格名譽,而非一面倒地只保障行為人的言論自由。
林志潔進一步提到,網紅、自媒體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傳媒故意羞辱他人時,影響程度遠比兩個民眾在菜市場吵架還要高,所以她贊同憲法法庭看法,法院面對這些具特殊身分的被告若侮辱情節嚴重時,可判處拘役,而不是只判罰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