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死後 子女用她名義領款 被認定偽造文書
示意圖(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雖然已獲得「被繼承人」生前口頭、書面授權,「被繼承人」一但死亡其授權也失效!千萬不能再以「被繼承人」名義辦理提款,台中江姓婦人,其母親死後持母親名義提款條,領出存款41萬用來辦理母親喪葬事宜,該案一二審均判無罪,台中高分檢堅持上訴,獲得最高法院支持,裁定發回更審,這是速審法執行後,上訴三審成功的案件。
台中高分檢指出,江婦供稱其母生前都是她照顧,也囑咐死後就用她存款支應身後事,且經全體繼承人(共5子女)委託處理母親喪葬事宜,江婦以母親名義製作「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存款存入憑條」、「取款憑證」,向國泰世華銀行提領41萬餘元存款,因江婦是在母親死後,還以母親名義製作提款憑證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虞。
最高法院認為,江女雖在母親生前,獲得口頭或書面的授權,一旦人死亡,其權利主體不存在,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其名義製作文書;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
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父或母死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或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依法必須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
該案江婦涉嫌行使偽造文書案,有上述違法之處,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裁定該案發回更審。
該案一二審無罪理由,被告欠缺偽造私文書並行使的故意,核與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檢方認為被告所為應屬「偽造後」行使私文書等,難採信,附此敘明。
經一二審查明,被告領取母親帳戶內款項,用於母親的喪葬費用,此費用原本即應由母親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是被告所為應屬符合全體繼承人利益之行為,足認被告領款,主觀上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犯意,亦非出於個人私欲,被告辯稱母親於生前囑咐其可領取前述帳戶內之款項,用以支付喪葬費用等語,顯非虛偽,而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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