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馬路水坑害摔提國賠 法官:案發近月才報案難證實
2018/01/01 20:07
台南市高姓男子指控路面坑洞冒水害他騎車摔傷,請求國賠,但法官認為,摔傷後將近一個月才報案,很難證明關聯。畫面並非是發路面坑洞。(資料照,記者李容萍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高姓男子訴指自己在去年2月晚間行經台南市北安路時,因路面冒出水、有坑洞害他摔車導致骨折、右眼視網膜破裂等傷害,須終生復健。他認為坑洞是自來水公司疏忽不察水管漏水形成,對台南市府、自來水公司提起國賠訴訟、求償351萬餘元。一審法官認為,高在事發後近1個月才向警方報案,無法證明他真是因坑洞摔車,判他敗訴,但高仍可上訴。
高提告表示,他於去年2月26日晚間7點多騎機車沿南市北區公園路北駛到北安路,在北安路一段因行經路面冒水的坑洞摔車,導致右側肱骨骨折等傷,經送醫急救手術,仍有右肩關節攣縮與右眼視網膜破裂等傷勢,需長期復健治療或終身復健。
高男說,去年4月就向市府工務局請求國賠、求償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共351萬元。工務局函覆經開挖檢查,該處冒水確是自來水,已將全案移給自來水公司處理後續。水公司函覆查無管線漏水點。
台南市府與自來水公司說明,路面坑洞與高的車禍發生不具因果關係;坑洞與積水與兩單位無關。高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不能請求勞動能力減少損害,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也過高。
法官認為,高男應舉證證明他確實撞到該路面坑洞跌倒,但高提出的現場照片與診斷證明,只能證明該處道路有一個有水的坑洞,及他曾於2月26日骨折住院,但不足以證明他的傷勢是騎車撞到路面坑洞所致。另查,高說2月26日發生車禍、卻在3月20日才報案,相隔約1個月。以他當時傷勢,還能打電話請兒子協助他送醫,沒理由不能打電話報案或保存事發跡證,在欠缺相關證據下,判高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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