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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閃坑洞摔車乘客亡 判國賠202萬

蘇女騎機車載王姓女友人行經沿山公路,為閃避路面大坑洞失控摔車。(記者李立法翻攝)

蘇女騎機車載王姓女友人行經沿山公路,為閃避路面大坑洞失控摔車。(記者李立法翻攝)

2016/08/09 23:4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蘇女騎機車搭載王姓女友人行經屏東縣沿山公路枋寮段時,為閃避路面大坑洞失控摔車,導致王女傷重不治,死者家屬認為負責道路管理的屏東縣政府有疏失,遂請求國家賠償,縣府認為蘇女超速才是肇事主因,國賠於法不合,但法官審理後認為縣府應負擔4成責任,判賠202萬多元,可上訴。

蘇女2年多前騎機車載王女行經枋寮鄉沿山公路63.3公里處,因路面有一長125公分、寬70公分、深約5公分的大坑洞,蘇女閃避不及,機車前輪陷入坑洞後,蘇、王均自機車上摔出,王女腦出血傷重不治,死者父母痛失愛女,向縣府請求國賠700多萬元。

縣府表示,蘇女超速又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主因,且該道路已委由某營造公司巡查維護,縣府並無道路維護上的疏失,故王女的死亡與縣府無因果關係,原告向縣府求償於法不合。

法官表示,出事路段速限60公里,蘇女車速約70公里,明顯超速,但該路面坑洞未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管理有缺失,坑洞與車禍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屏東縣政府是該道路管理機關,雖已委外維護,但並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對於該起車禍,蘇女應負6成過失,縣府4成,依此比例換算後,縣府應賠償死者家屬202萬8241元較合理。

縣府表示,尊重屏東地院審理結果,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蘇女騎機車載王姓女友人行經沿山公路,為閃避路面大坑洞失控摔車,導致王女傷重不治。(記者李立法翻攝)

蘇女騎機車載王姓女友人行經沿山公路,為閃避路面大坑洞失控摔車,導致王女傷重不治。(記者李立法翻攝)

騎士為閃避路面大坑洞失控摔車,法官認為道路管理機關屏東縣政府有過失。(記者李立法翻攝)

騎士為閃避路面大坑洞失控摔車,法官認為道路管理機關屏東縣政府有過失。(記者李立法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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