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扶養腹中兒 孕女和8旬老翁假結婚真販嬰
懷孕的林姓幼教師因沒能力扶養,與無子嗣的83歲陳姓老翁辦理假結婚真賣嬰,等胎兒出生後登記為婚生子,即支給林女22萬元。(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某家幼兒園林姓女員工懷孕後,因沒能力扶養,透過黃姓前女同事牽線,與膝下無子嗣的83歲陳姓老翁辦理假結婚,約定生下男嬰後以22萬元賣給陳;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3人構成買賣人口罪,將林女判刑2年8月;黃女判刑1年8月,緩刑3年,義務勞務120小時;陳翁判刑2年、緩刑3年,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女2015年懷孕,透過黃女介紹,認識育有2女、沒有兒子的83歲陳翁,同年10月3人在台北市信義區的咖啡店碰面洽談,陳翁提議與林女假結婚,等胎兒出生後登記為婚生子,即支給林女22萬元,雙方再無條件離婚。
同月27日林女與陳翁辦理登記假結婚,隔年1月林女產子,3天後陳翁就把男嬰帶回家報戶口,依約付款,林女付12萬元答謝牽線的黃女,林女與陳翁依原計畫於2016年6月簽字離婚;檢警接獲匿名檢舉有人販嬰,分案偵辦起訴。
北院審理時,林女否認販賣親生骨肉,辯稱22萬元是月子費,她是為了讓小孩子過得好,才與陳簽扶養協議,沒有買賣人口之意;陳翁也稱22萬不是買小孩的錢,是給林女坐月子的費用,他同情林女且為了傳遞香火,才與林女協商,他全心養育、照護小孩,絕無買賣人口。
合議庭認為,陳翁已高齡83歲,林女卻簽下協議,由陳翁獨力承擔剛出生男嬰的扶養責任,陳翁顯然力有未逮,林女仍將男嬰當做解決她個人問題的手段,而男嬰權益及照護方式皆未列入協商範圍,且林女很少探望男嬰,無疑是將男嬰當做交易的客體。
黃女偵查中承認居中介紹販嬰,並繳回12萬元。合議庭認定3人顯有買賣人口的主觀犯意,判處有罪,且是對兒童犯罪,依法加重其刑,但黃女、陳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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