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第一分組決議出爐 冤案不限於金錢補償
司改國是會議今由第一分組增開會議,今對4項議題做成決議,包括擴大現行的刑事補償與修復式司法制度,以及檢討目擊證人指認程序及警詢程序等。(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今由第一分組增開會議,稍早分組召集人羅秉成指出,分組今對4項議題做成決議,包括擴大現行的刑事補償與修復式司法制度,以及檢討目擊證人指認程序及警詢程序,另針對偵查中案件,也建請司法院研議當事人資訊取得制度,除有串供、滅證之虞者外,應賦予當事人及律師閱卷權,也應適當告知當事人偵查進度。
決議指出,為減少錯誤判決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建請相關單位重新檢討指認程序,確保「具暗示性、誘導之指認程序」不會再被援用,其具體改革方向包括落實「單盲施測」(由非承辦案件且不知悉嫌疑人之員警實施指認程序)、落實警詢全程錄音錄影等。
其次,就刑事賠償制度部分,分組決議擴大冤案賠償機制,政府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而應該提供精神及物質上之支持,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與無辜受害者保護制度統合,提升司法信賴。
此外,刑事賠償對象不應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之情形,財產與非財產損害也應分別立法規範,補償範圍應包括回復名譽、精神慰撫金等;另現行制度規定冤案被害人本身若有「可規責之事由」,補償金額即較低,此規定可能導致被害人在聲請賠償時,必須再一次被檢視犯罪嫌疑,也有檢討必要,其補償金額應採相等數額計算,不分學歷、薪資所得或社會地位。
就修復式司法部分,分組認為應將其正式法制化,讓實務司法運作有所依循,同時強化各地檢署、法院及法扶基金會推動能量,並將其應用到矯正機構與醫療糾紛中,另教育主管單位與各師範體系學校也應將修復式司法列為重要教育政策或正式課程。
最後就偵查中案件部分,分組決議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的當事人資訊取得制度,除了有串供、滅證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當事人及律師在偵查中取得資訊或閱卷的權利;另檢警調等偵辦單位,除有串供滅證之虞者外,也應在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告知所涉罪名及案情概要等,偵查進度也應在適當時機告知當事人,或依聲請告知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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