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 避免政治干擾 檢察官人審會應設外部委員
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召集人瞿海源。(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分組今召開第6次會議,歷時4小時,會中檢察官人事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與「外部參與」發展,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加入外部委員,以避免執政者以人事來控制個案。
根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網最新公布的資料,今日第3分組做成的完整決議如下:
(一)檢察人事制度之民主化及外部參與:
1. 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票選推薦)及外部民主化(聽取外部意見)方向改進,以避免執政者以人事控制個案。
2.為使檢察人事制度符合民主問責並回應多元價值,檢審會應加入外部委員。
3. 為使檢察人事制度符合性別平等,法務部檢審會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法務部為向法務部檢察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主任檢察官職期審查委員會及候補、試署檢察官書類審查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外部委員之參與。
(二)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
1. 檢察官會議之權限應予擴張,以適度節制檢察長之指揮權。
2.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原則遭到濫用,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之。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之事由。
(三)檢察官事務分配
1. 檢察官會議之權限應予擴張,以適度節制檢察長之指揮權。
2.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定,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
3.檢察官分組辦事,為確保適才適所及問責機制,各組組長(主任檢察官)的選任、組員的配置等,皆應由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決定之。
(四)檢察官於偵查中之強制處分權
1.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於偵查中之限制人身自由、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的身體檢查等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