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殺小燈泡竟聲請停止審判 高院駁回確定
男子王景玉(中)狠殺女童「小燈泡」,與律師以他曾罹患精神疾病,聲請「停止審判」,王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定抗告不合法,今仍駁回,全案確定。(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王景玉狠殺內湖女童「小燈泡」,震驚全國,但王景玉和律師以他曾罹患精神疾病,聲稱無法參與法院審理,日前聲請「停止審判」,士林地院以王在榮總的精神鑑定報告確認王在犯案當時並沒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符法定停止審判要件,予以駁回,不得抗告;王仍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定抗告不合法,今仍駁回,全案確定。
33歲的王景玉落網後,曾委託律師抗辯他有精神病病史,遞狀聲請進行精神鑑定,後來也在移審時,向法院聲請在病情治癒之前,應停止審判。
對此,士林檢方特地安排台北榮總替王景玉進行精神鑑定,今年5月將他起訴的同時,也表示,根據榮總的精神鑑定報告顯示,王在犯案當時確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別行為能力,因此對他求處極刑、褫奪公權終身。
停止審判部份,士院認為,不僅依榮總的精神鑑定報告顯示,王景玉在犯案當時確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別行為能力,而且在今年5月25日移審時,王明確承認犯罪,並在士院於6月23日首度召開的準備程序庭時,對殺人過程、路徑,及起訴書指控他犯案重點問題等關鍵事項,都能在短時間理解並即時回答,且能明確表達他的意思,其思考及陳述能力均屬無礙,因此駁回其停止審判的聲請案。
王景玉不服士院裁定,並以士院裁定書註明「仍可抗告」等文字,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院認為,本案目前在士院審理中,士院所做的駁回裁定,屬於訴訟進行中的程序裁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是不得抗告,也不受裁定書誤載為「仍可抗告」的影響,因此今傍晚將此抗告案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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