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6000誤一生! 警員貪瀆重判
2015/09/18 19:0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信義分局黃姓警員,前年上班尖峰時刻處理1件北市府旁客運和陳姓騎士車禍事件,陳男雖倒地受傷但表明不提告而離去,黃員竟佯稱已替雙方協調和解事宜,並偽造和解書,再向客運孫姓司機取得6千元,因孫男存疑,追查才揭發黃員貪瀆不法,一審判黃員1年2月,但高等法院痛斥黃員身為執法人員竟知法犯法,加重改判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交通警員於前年12月20日上午8時,在北市府旁負責交通勤務,據報艾美酒店前發生陳姓騎士為閃避孫姓司機駕駛的新店客運大客車,不慎倒地受傷事件,立即趕往現場處理。
黃員先呼叫救護車將陳男送往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救,並要求孫男留下資料,及先將公車開回公車站、將行車紀錄器內容拷貝下來,以釐清責任歸屬,黃員隨後到醫院探視陳男。
陳男檢查後,因傷勢無大礙,向黃員表明不提告,就趕著上班離去,黃員竟連繫孫男當天下午到分局觀看行車紀錄器影像,並佯稱已協調好雙方和解事宜,且私自偽造和解書,而以陳男名義向孫男取得和解金6千元,並告知翌日將轉交給陳男。
高等法院認為,雖然黃員辯稱因適逢假日而無法立即轉交該6千元和解金給陳男,但合議庭從黃員在車禍紀錄表上填寫「自行和解」,及偽造和解書等行為,認定黃員有主觀詐欺A和解金犯意,雖然黃員事後在偵查中已繳還此筆6千元款項,但認定黃員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未遂罪」事證明確,且身為執法者竟知法犯法,不宜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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