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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東縣副縣長黃發樓貪瀆 更四審仍判七年二月

民國九十五年當時國民黨籍台東縣長鄺麗貞(左五)、副縣長黃發樓(左四)發起倒扁活動,帶頭上街發動連署。(資料照,記者張存薇攝)

民國九十五年當時國民黨籍台東縣長鄺麗貞(左五)、副縣長黃發樓(左四)發起倒扁活動,帶頭上街發動連署。(資料照,記者張存薇攝)

2015/05/16 06:00

當年連署倒扁反貪、隔年就被爆收回扣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九十五年許多藍營執政縣市發起倒扁活動,當時任台東縣副縣長的黃發樓,也與國民黨籍縣長鄺麗貞等人帶頭發動連署反貪腐。諷刺的是,隔年他卻捲入貪瀆案件,案子經七年被發回更審四次還未結束,花蓮高分院日前作出更四審判決,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七年二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全案還可上訴。

纏訟七年更四審

檢方調查,黃發樓在八十七到八十九年間,因達仁鄉長王光清捲入貪污案,二度奉派擔任代理鄉長,卻私下和業者商議,內定得標廠商,事後收取五到十%的回扣,總計約一百二十萬元;九十年間他又代理太麻里鄉長,循相同模式圍標,再收取回扣。

黃發樓一審遭台東地方法院依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十三年徒刑,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九十九年遭花蓮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黃再度上訴,更二審法官認為,收回扣意指向對方要求、期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依相關證詞,黃未要求廠商提撥一定比率回扣,而是由廠商自己決定金額、看包商賺多賺少再給付謝禮,因此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等罪,改判應執行八年徒刑;更三審法官維持更二審看法,不過刑度改為七年二月。

黃發樓否認犯行,辯稱是照顧原住民才會採限制性招標,同時主張訊問時自白是因檢方疲勞轟炸,才作出不利於己的自白,但法官不予採信。更四審法官認為,黃發樓身為代理鄉長,竟長期利用經辦公共工程機會,私下指定而圖利特定廠商,並收受賄款,犯後雖主動把賄款返還送賄者,不過仍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等罪判處應執行七年二月徒刑。

黃發樓原在台東縣環保局擔任課長,八十七年間由縣長陳建年指派擔任達仁鄉代理鄉長;九十五年間鄺麗貞補選上台東縣長後,拔擢黃發樓擔任副縣長;六月間國民黨發動全民罷扁連署活動,鄺麗貞、黃發樓等人在台東帶頭發起「反貪腐、嗆扁下台、清廉保台」連署活動,隔年四月黃發樓卻因捲入貪污案遭調查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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