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劣油案 求償消費者每人可分3萬
台灣消保會針對大統劣油案,為消費者求償,獲賠9000萬多元,圖為去年4月向彰化地院遞狀畫面。(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參加大統劣油案團體訴訟的消費者,都可獲3萬元的賠償!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以下稱台灣消保會)為大統劣油案的受害人展開團體,請求賠償3.4億元,該案經過1年多的審理,昨天地院作出大統長基公司應賠償消費者9105萬餘元。
院方的賠償依據分為「財產」與「非財產(健康受權)」損失,過程中台灣消保會在行政院消保處的協助下,提出3372名受害者,院方計算財產損害部分,認定這批消費者所購買的出包油品總價值為585萬餘元;而非財產損害,主要是認定消費者吃了出包油品後,健康因此受影響,原告請求賠償每人2萬元,但審理的法官審酌各項因素,認定以1萬元為宜,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做出3倍的懲罰性賠償,每名可獲得3萬元的賠償,最後共有2840人可拿到這筆賠償金,而大統長基為該求償案,總共須付出9105萬餘元的代價,全案仍可上訴。
彰化地院認為,被告高振利在擔任大統長基董事長期間,確實指示員工,針對8大類的油品作攙偽和假冒等行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灣消保會當初獲得得行政院消保處協助,取得3772名受害消費者的資料,總求償金額為3.4億元,院方為了確定名單確為大統劣油的受害者,逐一過濾清查。
台灣消保會透過行政院消保處的協助,取得各縣市列冊的受害消費者資料,經過電話過濾及資料篩選,並取得所有受害人的委任後,才展開團體訟訴。
該會理事長陳秋雄說,他們從案發後開始蒐集資料、建檔,連消費者提供的油瓶都要分類、裝箱再作註記,訴訟中不斷與各縣市消保官及消費者溝通。
他表示,過去的食品案求償訟訴,因被害人無法提出長期的購買證明,因此判賠金額非常低,以塑化劑案為例,消基會代為求償金額為24億元,新北地院僅判賠120萬元。
台灣消保會去年4月向彰化地院遞狀。(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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