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案受害中國商跨海求償 高振利賠722萬元
大統劣油案,中國商人透過台灣律師跨海求償,彰化地院判大統長基公司和高振利各賠361萬元,圖為受委任的台灣律師。(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吳為恭/員林報導〕中國廈門「祥順和」貿易公司長期販售大統長基的油品,不料前年大統劣油事件爆發,聲譽受損,商品也下架回收,廠商跨海做民事求償,要求高振利償其損失近一千萬元,該案經過審理,彰化地院今天判決大統長基公司和高振利各賠361萬元。
判決書指出,中國福建的祥順和貿易公司,透過台灣商人林志忠聯繫大統長基公司,從2005年起在中國販售大統長基油品。
大統油事件爆發後,面臨消費者退貨及商譽受損等問題,前年11月12日透過台灣律師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求償,要求大統董事長高振利賠償至少新台幣605萬元商品損失,另外,該公司也進口保力達蠻牛、金門酒廠的高粱酒等台灣商品,也受大統案牽連導致業績大減,因此附帶要求賠償商譽損失新台幣340萬元。委任律師把求償的被告分成法人大統長基公司及其負責人高振利兩者。
針對此案,高振利入獄前強力為己辯護,他辯稱,自己所賣的油對人體無害,銅葉綠素為合法的食用添加劑,他反控對方,膨脹進貨數量,且油品就算無法退來台灣,也可以做生質柴油。
判決書說,高振利判刑定讞,祥順和的消費者若知是產品是大統油,均可能不會購買,經原告提出的進貨資料,實際上僅能證明受有361萬元的財產損害,由於大統長基的負責人就是高振利,「祥順和」產品的損害與高振利的詐欺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高振利本人應再附帶賠償祥順利361萬元。
由於高振利目前已服刑,即使作出判決,中國商人是否仍面臨求償無門的問題?對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長郭棋湧表示,他們負責追討國家債權,大統所欠的國稅及罰金、罰鍰都已追討完畢,民事的賠償由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彰化地方庭長發言人表示,只要判刑確定,原告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提出申請,民事執行處針對當初大統長基被扣押的資產轉移作為被害人應得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