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和行政院達共識 速修公務人員協會法
銓敘部今天說明,考試院和行政院達成共識,儘速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解決公務員結社權之保障。(銓敘部提供)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銓敘部今天表示,目前就公務人員結社組織,考試院與行政院協商達成政策共識,儘速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以回應基層訴求,草案修正幅度大,雖未能完全符合相關團體訴求的目標,但修正方向應能適度解決全體公務人員及消防人員結社權保障及權益維護之需求。
銓敘部說明,公務人員須依法執行職務,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目前各先進國家的公務人員雖多得組織工會或具工會性質的組織,但集體協約權及爭議權部分,政策上都基於公共服務的特殊性及依各國國情需要,有所限縮或禁止,並非均有完整的勞動三權,而韓國警察人員和日本警消人員,甚至不得組織工會。
銓敘部表示,我國公務人員協會法是因應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特殊性,而用以替代工會法之有關公務人員結社之特別法律,其雖明文禁止公務人員協會從事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且不得參與政治活動,但為了避免協會組織功能受到限制,所以立法時便設計了一套兼含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的協議機制,明定爭議裁決結果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且有相關罰則,以確保協商權,因此並無有協商權也枉然的疑慮。
此外,銓敘部表示,修法為了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除了將原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協商事項修正為「勤休方式」外,新增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事項;而原來與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提起協商的規定,具體規範為只有「足以妨害其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之事項,始不得提出協商,故就工時人力、業務濫用事項提起協商,其具體內容如可提升促進整體勤務執行安全,而非妨害時,自然可提起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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