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院會通過修法草案 警消可組專屬特種協會
考試院昨天在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設置,也擴大協會功能,立法後警、消可組成協會爭取權益。(考試院提供)
〔記者楊綿傑、邱俊福、鄭景議/台北報導〕為回應基層公務員的結社訴求,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之運作功能,考試院昨天在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設置,也擴大協會功能,立法後警、消可組成協會爭取權益;草案將儘速函送行政院會銜,以期本月底前送交立法院審議。
月底前可望送立院審議
為在現行法制下保障結社與協商權,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說明,修法共修正十七條,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之會員人數門檻,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及增訂對機關課責機制等五項重點。
劉建忻說,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設置,讓具相同專業屬性且未能共同組織機關協會的公務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維護其權益及改善工作條件等,整體而言,警察、消防人員於本次修法後,可選擇組成專屬特種協會。
修法亦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其中建議事項部分,只要涉及公務人員權益、管理及其法制事項,均得提出。
至於協會與工會的差別,劉建忻解釋,公務人員與勞工適用之人事法制在本質上就不同,公務人員具有服務民眾的公益性質,政府也不能視為營利的資方,因此工會與公務人員的協會無法直接比較。
簡言之,原本消防員難以組織協會,並透過正式管道共同反映工作上的安全建議、改善工作條件及福利等限制,修法後都將解除,這是目前最快、最有效能夠提升警、消權益的路徑。
警政署表示,原本警察人員就有結社與協商權,現擬擴大並強化,將配合主管機關的整體規劃辦理,以保障警察人員權益。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會長黃鈺翔表示,一般工會法只要卅人就可發起團結權,修正前的公務人員協會法為卅人發起、八百人參與,現在下修為四百人,仍與一般工會法有不小差距;協商權部分在草案附有但書,有足以妨害消防及災害防救執勤的情況時不得進行協商,這個足以妨害消防執勤怎麼認定,限制了任何消防權益問題的協商空間,故他認為警、消還是需要有完整勞動三權的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