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Bay好油」自導自演還提告 律師:恐觸犯這2罪
臉書粉專「Linbay好油」版主林裕紘(見圖)今(3)日為自導自演恐嚇案道歉。(圖取自臉書、影片截圖,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臉書粉專「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自稱質疑政府進口雞蛋,以致太太與小孩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不得不停止更新粉專,還聲稱委請律師提告。詎料檢警偵辦後,赫見竟是林裕紘共謀自導自演。律師張道周說明,若林裕紘確已提告,恐涉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最重一年刑;此外,若其妻小心生恐懼,林、許還可能觸犯恐嚇罪,最重2年刑。
張道周指出,林裕紘如果自導自演整起恐嚇案,並委請律師提起刑事告訴,涉犯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至於之前一度傳出林裕紘的誣告刑期最重可達7年,張道周表示,那是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構成要件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條都是誣告罪,為何刑度差這麼多?張道周解釋,未指定犯人的誣告行為,因不會使特定人受到嚴厲的刑事調查,侵害的程度較低,故刑責較低,實務上常見就是員工弄丟文件,為了避免被責難,遂欺騙上級「被偷了」,但未言明嫌犯是誰;而誣告罪則因指名特定他人犯罪,使其受到刑事調查,可能產生的不利程度與風險均高,故須以科以重刑,杜絕誣告歪風。
此外,因本案是林裕紘與許姓黨工合謀演出,恐嚇自己這部分,不會造成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不構成恐嚇罪。
但因恐嚇留言另提及林裕紘的太太與小孩,張道周認為,若他的妻小未參與本案計畫,屬於不知情的第三者,且因此心生畏懼,加上林裕紘明知妻小會因此害怕,卻仍與許男合謀共議,主觀上可能被評價為具有「不確定故意」的恐嚇意圖,而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而若林裕紘明知恐嚇有刑事責任,卻自編自導,甚至委請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張道周說明,這在司法實務上面,會被評價為提高「法敵對意識」,也就是林已經認識到可能觸法了,卻未收斂或罷手,反而拉抬對法規範的衝擊程度,一般而言,不利他之後進入司法程序的訴訟。
林裕紘自稱家人遭到恐嚇,9月25日委託律師提告。(圖取自Lin Bay好油臉書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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