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少事法修正 增訂被害人保護、訴訟參與機制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少年法院得命犯特定觸法行為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命令及救濟程序。(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少年法院得命犯特定觸法行為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命令及救濟程序;並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以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新法也規定,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的處所,或令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司法院提案指出,為因應大法官釋字805號解釋及新修正公布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對被害人在少年司法程序的權益保障等規範意旨,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對少年應依其身心發展需求,採行跨學科評估、多樣化處置原則及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將於今年7月起施行,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新法規定,少年若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而尚未觸法、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的行為,少年輔導委員會可以扣留、保留少年因上述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除依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
另,因應少年身心發展需求採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置原則,並符合少年個別化處遇的需求,三讀條文明定,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令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而在被害人權益保護部分,新法規定,少年因觸犯故意致人於死、致人重傷或侵害性自主的事件,少年法院得於責付少年之裁定時,命少年於事件終結前,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禁止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行為;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
再者,少年若觸犯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罪,少年法院亦得命其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提出或交付被害人的性影像;移除或向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
此外,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必要時得聽取包括在場旁聽的被害人及其陪同人的意見。新法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以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並增訂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及代理人的閱卷聲請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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