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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被害人「被噤聲」違憲 司法院:先修審理細則

大法官宣告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違憲。(記者吳政峰翻攝)

大法官宣告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違憲。(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1/07/16 23: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16日做成第805號解釋,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2年內應修法。修法機關司法院同日回應,將先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內增訂相關規定,在不違反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利下,兼衡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

司法院指出,將依805號解釋意旨,儘速修正少事法相關規定,修法前,擬先行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在不違反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權利下,兼衡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以利遵循。

司法院認為,現行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與審理程序,已有部分探知或納入被害人意見及給予必要保護的法令與機制,例如:依「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規定,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庭的環境與措施。少年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被害人旁聽、經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雙方同意得轉介修復、向被害人道歉與賠償損害。

司法院強調,少事法雖然以維護少年健全成長發展權利為目的,惟仍有兼顧被害人相關權益的規定,例如:被害人得向少年法院報告,或透過檢警將少年移送少年法院,並於法院通知其到庭陳述意見時,以隔別訊問方式進行程序,待少年事件調查或審理終結時,少年法院亦須送達裁判正本予被害人。少事法還設有抗告及重新審理等機制,以保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救濟等權利。

司法院指出,少年司法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與權益保障機制,同時涉及少年基本權利的保障,相較於一般刑事訴訟而言,需要進行更多面向的思考,未來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審慎研議修正少事法,以期合理維護被害人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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