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 新增被害人參與機制
司法院提出少事法修正案,新增被害人參與程序。(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今天(9日)召開第205次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少年事件中被害人參與的程序、保護被害人機制,以及明定多元處遇措施、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的依據等制度,草案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增訂少年事件中被害人參與的程序,是鑑於少年司法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與權益保障,涉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利保障,應設置有別於成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機制,以期合理維護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的被害人相關權利。
此外,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4項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對少年應依其身心發展需求,採行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遇的保護意旨,修正案明定專業機構作為多元處遇措施。
另因應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將於7月1日施行,為妥適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本次修正亦明文授權訂定少輔會扣留、保管、請求處理等事項的依據。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列出本次9大修正重點:
一、為求本法精準規範意涵,修正與其他法律準用之關係。(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
二、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時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考量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少年法院得命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之命令。(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四、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必要時得聽取在場旁聽之人之意見。(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五、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六、少年法院得令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之少年進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七、少年得對少年法院裁定其應遵守保護被害人命令之救濟管道。(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八、本法已增訂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訴訟參與有關規定,不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九、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及代理人之閱卷聲請與限制。(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