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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修正案三讀 除防止傷人不應對少年犯使用約束工具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2023/05/30 15:2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的強制措施程序,以及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的規定。新法也明定,逮捕少年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為防止自傷、傷人等狀況外,原則上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

有關修法緣由,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報告指出,鑑於本法是採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為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釋字第664號解釋所揭示本法是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的特殊保護制度,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三讀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 人到場。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三讀條文也明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若有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所觸犯的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另,若有以下情形而情況急迫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同行,包括:因現行犯的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的執行中脫逃;有事實足認為觸犯刑罰法律,經被盤查而逃逸;所觸犯的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新法也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應自同行時起24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另,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的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

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的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 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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