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排黑條款」 曾犯「黑金槍毒」終生不得參選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宣布,「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針對曾經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等犯罪者,終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今經表決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通過民進黨團針對行政院版本的修正動議,曾犯「黑金槍毒」及國安相關法規被判有罪確定者,終生均不得登記參選。
去年九合一選舉後,多名具有黑金背景的候選人順利當選,引發社會議論。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法,行政院也提出政院版,新增排黑條款,增訂曾犯黑(組織犯罪)、金(洗錢防制)、槍(槍炮管制)、毒(毒品防制)及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引發剝奪參政權的質疑。歷經內政委員會多次討論,最後將保留條文送交立法院長游錫堃協商,都無法形成共識。
立法院院會今天下午進行表決,藍綠黨團皆發出甲級動員令,但最後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以贊成56人、反對30人、棄權3人的比數,通過民進黨團針對行政院版本的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毒品危害、槍砲彈藥等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包括緩刑,終生均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
另外,鑑於近來發生國人被騙到柬埔寨等外國淪為「豬仔」遭遇的不人道對待事件,民進黨團版本相較行政院版本,增列刑法302條之1私行拘禁等罪,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罪。
三讀條文明定,「違反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均不得登記參選。
立法院議場下午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保留條文上演表決大戰。(記者田裕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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