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少事法 新增被害人參與機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以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記者謝君臨翻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4)日初審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以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另,初審條文也明訂,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的處所,或令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司法院提案指出,為因應大法官解釋及新修正公布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對被害人在少年司法程序的權益保障等規範意旨,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對少年應依其身心發展需求,採行跨學科評估、多樣化處置原則及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將於今年7月起施行,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有關修法重點,初審條文增訂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時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據。而為落實人身自由保障及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本次修法也增訂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的強制措施程序,以及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的規定。
另,因應少年身心發展需求採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置原則,並符合少年個別化處遇的需求,初審條文明訂,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令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而在被害人權益保護及參與少年司法程序相關規定部分,初審條文明定,少年法院得命犯特定觸法行為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的命令及救濟程序;少年法院於調查及審理,必要時得聽取包括在場旁聽的被害人及其陪同人的意見。
此外,本次修法也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以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並增訂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及代理人的閱卷聲請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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