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得於夜間訊問 少事法修法達成共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場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為維護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不宜於夜間詢問或訊問,但若有急迫之情形等3種例外,則不在此限;不過,本次會議由於部分條文尚未審查完竣,主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裁示,另訂期繼續審查。
新增條文指出,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的休息時間,且不得於夜間行之,但若有急迫之情形、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及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則不在此限;夜間則指日出前、日沒後。
此外,會中達成共識的另包括,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少年調查官應實質到庭陳述。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另提案,少年觀護所人員,應於職前及在職期間接受包括少年保護的相關專業訓練;所長、副所長、執行鑑別及教導業務的主管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經討論,此部分亦達成共識。
會中並通過段宜康所提附帶決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全國各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長及女所主任是否具備少年保護相關專業資格、未具備者之原因、如何讓少年觀護人員具備少年保護業務的相關專業,以及相關法制的修正方向,向司委會提出專案報告。
至於本次修正草案中,最關鍵的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審酌事項、是否去除少年虞犯、應否採「先行政、後司法」或採雙軌制,以及縣市政府是否設置少年輔導中心輔導少年不良行為等,在場立委與官員仍未有明確共識。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本次修法源於大法官釋字664號指出,現行少事法關於虞犯事由之規定,有未盡明確或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也將該款規定列入優先檢視的法規清單,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