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競選廣告只限設在競辦、車輛 議員:限制太多
議員王浩指出,訂出嚴格的法律,要能夠執行才有意義,若條例上路後,市府以人力、經費不足推託難以執法,但取消廣告物能讓市容乾淨,因此最後還是支持建管處提出的修正案,只是要思考行政機關執行面的問題。(取自議會影片)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北市建管處提出「台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針對競選廣告訂出嚴格規範,台北市議會法規會今上午審查該案,會中討論限制競選廣告物設置在競選辦公室或車輛,但有議員認為,若有支持者喜歡某候選人,在自家陽台掛布條也不行的話,恐違反《憲法》賦予的權利;議會大會下午討論此案,由於不少議員有意見,議長裁示暫擱,擇日再討論。
條例修正草案內容規定,台北市建管處將選擇普及性、可及性高的地點設置公布欄,並制定相關維護管理辦法,至於政黨、參選人及其支持者設置競選廣告僅限於選舉公布欄、政黨辦公處、參選人競選辦事處及車輛,不得再向民間租借看板、民宅掛置。
議員周威佑指出,該條例不但規範候選人,也限制市民,若有支持者喜歡某候選人,在自家陽台掛布條也會被處罰,若打《憲法》官司,市府不會贏。法務局長袁秀慧表示,若屋主自己掛在自家陽台門口,又屬競選廣告物,會裁罰屋主,若屋主打憲法訴訟,就會依法處理。
另外,台北市府原定選委會公告政黨、候選人號次才能設廣告,等於是市長選舉約15天前、議員約選前10天才能貼廣告,多位議員認為時間太短;法規會今拍板改為「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登記之次日起至選舉投票日止」便可設廣告,約在選前6週,時間較為寬裕,該條例通過法規會,下午送法規會二讀,多位議員提出看法討論。
議員王浩指出,訂出嚴格的法律,要能夠執行才有意義,若條例上路後,市府以人力、經費不足推託難以執法,但取消廣告物能讓市容乾淨,因此最後還是支持建管處提出的修正案,只是要思考行政機關執行面的問題。
議員洪健益指出,應好好討論,若議員因選民服務被民眾感謝,他們自發性掛出布條「感謝某議員幫助我」,算不算廣告?由於多數議員有意見,議長陳錦祥最後裁示該案暫擱,擇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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