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修正競選廣告自治條例 議會改為選前6週可貼廣告
台北市議會法規會今審查「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記者楊心慧攝)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北市建管處提出「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針對競選廣告訂出嚴格規範,包括限制設置位置、縮短可掛看板時間等;台北市議會法規會今審查該案,會中討論原定選委會公告政黨、候選人號次才能設廣告,但市長選舉約15天前、議員約選前10天才能貼廣告,多位議員認為時間太短,改為政黨及候選人號次抽籤前就可張貼廣告,約在選前6週,時間較為寬裕。
條例修正草案內容規定,北市建管處將選擇普及性、可及性高的地點設置公布欄,並制定相關維護管理辦法,至於政黨、參選人及其支持者設置競選廣告僅限於選舉公布欄、政黨辦公處、參選人競選辦事處及車輛,不得再向民間租借看板、民宅掛置。
另外,過去競選廣告物核准設置時間除里長選舉為投票日一個月外,其餘為選舉投票日前2個月,但新修正的草案內容則改為選舉委員會公告政黨號次及候選人姓名號次的次日,並規定政黨初選期間不得設置廣告物,若未按照規範可罰1萬到5萬。
議員王浩表示,應在登記時就允許候選人張貼廣告,否則照市府擬定的草案,議員僅有10天,里長甚至僅有5天,可設置的廣告時間太短,應給他們足夠的時間張貼廣告、對外宣傳。
議員王鴻薇也認為,市府原擬草案過短,日本針對競選廣告設置雖然比較嚴格,但可在選前6個月宣傳,且新人或沒資源的人應也要給他們機會曝光宣傳。
會中討論法規會議員一致同意決議修正,台北市建管處應在選舉委員會通知政黨及候選人號次抽籤前,設置選舉公布欄並公告,讓候選人約有6週可宣傳,至於其餘法條待下次法規會審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