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無居留資格港澳居民來台讀高中 立院付委審查
政府為吸引優秀學生來台就讀,因此放寬無在台居留資格的港澳學生來台就讀高中及五專,教育部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部分條文;此項行政命令列入今日立法院院會的報告事項,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政府為吸引優秀學生來台就讀,因此放寬無在台居留資格的港澳學生來台就讀高中及五專,教育部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部分條文;此項行政命令列入今日立法院院會的報告事項,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依規定,立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扣除立院休會期間的3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查照案已列入今日立法院院會報告事項,經朝野無異議,交付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會審查;而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而此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教育部4月25日函送立院,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指出此條文已在同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在修正條文說明指出,為吸引優秀香港及澳門學生來台就讀,因此放寬港澳學生來台就讀高中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並考量未成年港澳學生在台生活照顧與管理規定,得以校長、學校董事長、校董擔任其在台監護人,每人以擔任5位港澳學生在台監護人為限。
修正條文明定,境內外港澳學生申請高中、五專,應於各校指定期間,逕向各校申請入學,各校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修正條文也明定,考量於境內外以就學名義來台就讀高中者,未滿18歲情形,且父母無法隨行來台照顧生活起居之虞,因此規定以學校校長、學校董事長、校董擔任在台監護人,不限直系親屬擔任其監護人。
此外,現行辦法規定,港澳生在台居留未滿一年自請退學者,有重新申請在台就學之機會,考量港澳生如接受師大僑生先修班之先修教育1年再入學大學,則將超過1年之規定,因此放寬在台期間未滿2年者得以適用。
針對政府開放不具有居留資格的港澳居民來台就讀高中,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日前曾質疑,開放十來歲、心智尚未成熟的港澳生來台念書,在台監護人是不熟悉的校長或校董,一旦學生不能適應環境,又需要家人照料,最後「個案變通案」,普遍放寬這些港澳高中生的家長來台依親居留,又造成國安危機。
此外,邱志偉說,這些港澳生來台念高中,畢業後將循一般管道報考台灣大專院校,將會排擠本地生的名額、就學權益、資源等。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日前表示,香港已經不是台灣所熟悉的「民主自由香港」,是中國高度控制下的香港,當沒有萬全把握前,任何開放港人權益時都要小心,而港澳高中生相對年輕,但是他們以及周邊的親友,未來都有可能作為中國運用的工具,相關單位宜謹慎小心處理,畢竟目前香港處在中國高度控制下,還是要保持戒慎小心態度,才能保證台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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