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篩試劑列防疫物資傳衛福部簽辦中 哄抬價格、囤積將重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有發函衛福部,希望把快篩劑列為防疫物資,據了解正在簽辦中。(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本土疫情升溫。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今於立法院質詢時,請法務部留意快篩劑是否有哄抬價格或囤積等不法情況。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有發函衛福部,希望把快篩劑列為防疫物資,據了解正在簽辦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4)日排審「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陳明堂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曾銘宗質詢時,關心快篩劑是否遭不當哄抬價格或有囤積等情況。
曾銘宗表示,最近疫情嚴重,本土確診人數連續4天破萬人,昨天更破2萬人,民眾買不到快篩劑,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假設有哄抬價格或囤積的情況,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請法務部督促檢調了解此事,有無困難?
「沒有困難。」陳明堂說,法務部已發函衛福部,希望把快篩劑列為防疫物資,據了解,他們正在簽辦中,列為防疫物資的話,就屬於特別條例第12條規範,刑法251條也可以做為規範依據,我們也跟衛福部提醒過,要注意避免哄抬物價或囤積的情況。
曾銘宗說,快篩劑不足應趕快進口,讓民眾買得到且合理價格,美國、英國在疫情高峰時免費提供快篩劑,我們若無法如此至少價格要合理,不能哄抬價格,廠商賺取合理利潤,不可囤積,請法務部追蹤此事。
根據防疫紓困條例第12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51條也明定,意圖抬高「民生必需飲食物品;農業、工業必需物品;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等交易價格,或有囤積的情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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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質詢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記者謝君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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