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沒收財產返還 立法草案仍在政院未通過
國家平復司法不法,撤銷政治犯刑事有罪判決後,政治受難團體一直盼望政府能返還沒收財產,促轉會所提「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目前仍在政院審查,尚未通過送交立法院。(資料照)
首次上稿10:55
更新時間16:43(更新草案進度)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國家平復司法不法,撤銷政治犯刑事有罪判決後,政治受難團體一直盼望政府能返還沒收財產。據了解,行政院促轉會去年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最快將於本週行政院院會通過,促轉會今年首要任務是推動該案完成立法。
為落實「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4、6條相關規定,促轉會已著手針對刑事有罪判決經立法撤銷後之賠償、沒收財產權利回復、回復名譽、加害體制與加害者處置等平復司法不法等方案,進行研究與規劃。
有關受裁判者及其家屬的賠償與沒收財產權利回復方案,促轉會蒐整各方建議,並與政治受難者團體充分對話,於去年5月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並報行政院審查。
據透露,行政院已於去年9月至今召開七次審查會議,上週五最後一次開會已審查完竣,最快本週行政院院會議決通過後,將核轉立法院審議。
該法是以承認威權統治時期之國家不法行為為前提,採取「賠償」概念,而非補償。其中,關於生命、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規劃,倘為死亡或失蹤,提高賠償金額至1200萬元。
草案設計,若為人身自由受侵害則採基數制,最多可至67個基數,每基數賠償金額則從12萬元依序階梯式遞升,最多至17萬元,以凸顯關押期間差異性與賠償金額公平性。
同時,為彰顯賠償與過去補償的差異,草案規劃賦予「差額賠償金請求權」,亦即過去曾依二二八條例、補償條例或權利回復條例領過賠(補)償者,將依新制賠償標準重新計算,如果扣除已領取的金額後仍有差額,賦予差額賠償金請求權。
另外,就沒收財產返還部分,促轉會規劃以原物返還為原則,惟倘財產已滅失,或有不能、不宜返還之情形,例外以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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