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拚11/19三讀 僅跟騷罪嫌擬不得預防性羈押
立法院長游錫堃傍晚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僅有跟騷罪嫌不列入預防性羈押,但仍有不少關鍵條文要保留至立法院院會處理。(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首次上稿 20:29
更新時間 22:05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朝野黨團都將跟騷法列為本屆優先法案,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傍晚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決議若僅有跟騷罪嫌不列入預防性羈押,但國民黨團尚未簽字。另對於定義是否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要採書面告誡或保護令雙軌制,仍有不少關鍵條文未能達成共識,將保留至立法院院會處理,最快下週五(19日)三讀立法。
行政院版本的跟騷法草案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入罪,警方獲報後應即時展開刑案偵查,並以書面告誡嫌犯,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檢方認為有必要,得聲請預防性羈押;先前黨團協商也將跟騷行為的罰則下修,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時代力量提案主張,當被害人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侵害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立院時力黨團總召邱顯智說,這是當警察機關不發放書面告誡時,被害人能另行救濟的管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為洲也說,國民黨主張被害人聲請請保護令,且不以書面告誡為前提要件。
不過,司法院民事廳長周玫芳認為,在目前跟騷法架構下,沒有另設保護令的必要,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是從家暴法延伸出來,因為家庭成員之間24小時隨時相處有急迫性,與跟騷法陌生當事人的關係不同,加上進入刑事偵查,程序上可透過警方即時介入。
警政署長陳家欽說明,警方都是根據報案被害人的陳述啟動調查,實務上有很多像是被害妄想症等精神問題者錯誤報案,若因此發放書面告誡,恐產生很大的侵害性。民進黨立委范雲也解釋,受害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需要先拿到書面告誡,但警察機關依職權向法院聲請無此前提。
林為洲批評警政署用特例講通例,不能當成理由。邱顯智也抨擊,緊急保護令是家暴法實行20幾年的制度,為什麼跟騷法只把家暴法的「通常保護令」搬過來,卻不運用「緊急保護令」?這絕對不是司法院所謂家庭成員的區別,而警政署所說被害妄想、亂告的人,是所有刑事偵查程序都可能存在的,不能因此剝奪救濟管道。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強調,跟騷法的設計就是「先行政後司法」,同時顧慮即時性,因此有警方的書面告誡搭配法院保護令,這跟時力主張的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樣,採取的是整套考量。不過,邱顯智質疑,跟騷法的保護令種類、聲請辦法等機制仍不及家暴法周全。
預防性羈押部分,周玫芳提出,上次黨團協商將跟騷行為罰責從3年以下有期徒刑下修到1年,但刑事訴訟法對於預防性羈押最重本刑是2年,若持續保留,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同時跟騷要件就是反覆持續的騷擾行為,也和預防性羈押的構成要件重疊,等於一有跟騷行為就可以預防性羈押,也不太妥當。
因此,朝野黨團採納司法院建議,明定跟騷行為人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等罪嫌重大,經法官訊問,認定有反覆實行之虞得羈押之,意即僅有跟騷行為不列入範疇。不過,其餘關鍵條文仍無共識,因此游錫堃宣布保留至立法院會處理,最快下週五(19日)就能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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