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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story》婦團批政院跟騷法版本 限縮在性或性別

政院提出跟騷法,婦團批草案限縮在「性或性別有關」。(資料照)

政院提出跟騷法,婦團批草案限縮在「性或性別有關」。(資料照)

2021/11/02 05:30

〔記者簡惠茹、吳書緯、陳昀/台北報導〕行政院已將「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函送立院審查,初審通過後還停留在朝野協商階段。婦團認為,草案限縮在「性或性別有關」,且「書面告誡」效力有限,跟騷法若要三讀,仍有許多問題要面對。

政院版本訂定八種行為樣態

政院版「跟騷法」草案訂定八種行為樣態,包括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只要透過他人、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算是跟騷。

婦團質疑「書面告誡」效力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政院版對「性或性別」定義不清,除了八種樣態,實務上也有追討債務的金錢糾紛跟騷,也有透過惡意亂告來騷擾。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說,婦團原期待以刑事偵查來處置跟騷行為,但警政署仍將範疇限縮在男女情愛,「用老方法解決新興犯罪行為」。

官員:單以跟騷受理 警力難負荷

內政部官員解釋,若單以「跟騷」為受理報案範圍,警力恐難負荷;而「性或性別」無關的跟騷,以現行各刑事、行政及民事法令已可處理。

此外,草案規定,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為跟騷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過,防暴聯盟理事長王佩玲指出,跟騷可能有立即危害,被害人會提心吊膽不知對方何時再出現?又會做出什麼行動?因此婦團主張保護令與書面告誡程序同時進行,且保護令不應以取得書面告誡為要件。

內政部官員坦言,當初草案設計時,「司法院希望能先有書面告誡,再進入保護令」,而書面告誡是給予行為人的當下,對於被害人也有相關的保護措施;婦團擔心警方是要等整個案件調查完畢才會出書面告誡,事實上只要有「初始」嫌疑,就會先給書面告誡。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也說,相信警方給予書面告誡,很多疑似加害人的行為都會停止,會達到其實質效果。

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行政院最後版本不能說完全滿意但可說及格,而民進黨團的版本還有加上救濟管道,如果警察機關決定不發出書面告誡,應提供被害人申訴方式。

兼任內政委員會召委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說,國民黨團版採取書面告誡、警告命令並行,被害人報案的七十二小時內警方必須發出書面告誡;若調查期間再有跟騷行為,警察機關得核發警告命令,違者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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